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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撤销该江苏省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江苏省著名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实名方式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消该著名商标的书面建议。

  第十七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撤销著名商标的书面建议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报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决定予以撤销的,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决定不予撤销的,书面告知撤销建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应对其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其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自己不申请的情况下,经商标注册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出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和其他被许可人不申请的情况下,经商标注册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出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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