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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八条 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的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进行初审。通过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核实申请材料,并提出书面考察意见。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进行。

  第九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由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决定。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受理、调查、论证和有关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十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上报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书件基本齐全,但需补正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按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意见,同时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二条 对被调查的江苏省著名商标申请,任何被征询单位均可提出书面异议。

  对公示的江苏省著名商标申请,任何人均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提出书面异议。

  对提出书面异议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记录,提供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江苏省著名商标做出调查论证后,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讨论,由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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