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保障作业安全。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着安全标志服。
养护作业区的施工标志、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应当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随意撤除或者改变其位置、扩大或者缩小控制区范围。养护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三条 养护作业单位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不良地质土石方开挖、高边坡处理、高空作业、高大支架模板搭设、构造物拆除或者爆破等具有较大危险性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应当进行方案设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方案论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进行下列养护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时,应当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一)需要中断交通的项目;
(二)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加固项目;
(三)大修里程连续达5公里以上或者大修累计里程10公里以上的项目;
(四)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项目。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省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贯彻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完善的意见,及时书面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