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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在24小时内修复病害、解决问题;难以在24小时内修复和解决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被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严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报告省公路管理机构,并组织制定大修、加固、改建或者重建方案。

  对确需保持通行的四类桥梁,应当制定专门的监测方案,于每月15日前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监测结果。四、五类桥梁,应当自评定之日起,中、小桥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大型、特大型桥梁一年内完成维修改造方案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养护巡查、检查以及应急处置时,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四章 养护作业和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养护作业、实施养护工程。

  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兼顾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等因素合理布置施工控制区。

  施工控制区内的工程材料应当分类堆放整齐,不得将工程材料、工具、建筑垃圾等置于施工控制区以外。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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