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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计划,安排相应的养护经费,满足养护需要。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评定一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应当达到《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良以上等级。

  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应当保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一、二类等级。高速公路出现A级隧道和危险涵洞的,应当及时消除危险。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包括高速公路养护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PMS)和桥梁管理系统(BMS)等在内的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逐步实现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联网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和高速公路重大突发性损毁的路网信息发布、抢险协调、技术支持等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及时组织清除冰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高速公路,并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上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以及互通立交、隧道应当作为保障畅通的重点部位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养护资质,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与高速公路养护相适应的施工、维修、检测、清扫、冰雪清除、巡查等机械设备。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设置、完善交通量调查站点,配备自动化监测设施,并做好有关数据上传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报送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和统计、检测评定、交通量调查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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