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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构筑汕头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的实施意见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各级政府每年要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每年在年底前组织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评。
  (二)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职责。
  1.监管责任到位。各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每年组织进行考评。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和档案,并指定专人督促和指导整改工作的全过程。
  2.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或者对依法应当申报消防设计备案的建筑工程被抽查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申报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或者依法应当申报竣工消防备案的建筑工程被抽查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性、经营性场所,供电部门不得提供工业、商业用电。工商、文化、旅游、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性、经营性场所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依法依规考量其消防安全条件。
  3.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的、经常性的联合通报制度,对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和场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部门,以形成隐患整治合力。
  (三)落实农村、社区“五个基本建设”。
  1.落实基本组织建设。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今年底,全市各镇、街道应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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