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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构筑汕头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的实施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构筑汕头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的实施意见
(汕府办〔201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我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2012)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0]25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平安汕头”为目标,以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推进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五个基本建设”、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规范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运作程序,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指导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领导挂帅担责的隐患整治组织机制、属地管理的消防监管机制、消防巡查机制、消防工作社会监督机制、隐患整改督促和协调机制、火灾事故问责机制等六项火灾整治长效机制,推动我市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上新的台阶。要及时对《汕头市消防条例》进行修订。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镇(街道)一级,必须按照市政府要求,切实肩负起“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场所的监管责任,将“三小”场所和“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畴;整合公安派出所、安监办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分片包段,强化日常监管,使消防安全工作由高压态势向常态化转变。要进一步探索在乡镇、村(社区)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发现、报告、整改、督办等制度。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上级部署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到2010年底,县级以上城市市政消火栓达到国家标准。到2012年底,全市各镇消防规划纳入当地总体规划。要结合“三旧”改造工程,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各级政府应按不低于上级确定的标准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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