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2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3〕89号)精神,为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市地,在2010年10月底前要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已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市地,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提高市级统筹管理水平。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基金,由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级统筹要求进行管理。

  二、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业务管理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各市地应按照规定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各县(市)因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计划,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满足当年支付差额部分的50%,由县(市)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逐年归还。

  三、工伤认定由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县(市)承担所辖区域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及工伤认定(备案)工作。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