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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的通知
(洛政〔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生活必需品消费价格涨幅较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实际生活支出明显增加。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项民生工程20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0〕2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0〕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是党和国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举措。今年,省委、省政府把“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列为十项民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7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标和上半年资金补发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

  城市区低保标准由190元提高到240元,县(市)城镇低保标准由160元提高到210元。保障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提高15元,达到不低于145元。

  (二)农村五保

  城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0元,县(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不低于24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10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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