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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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