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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五)工伤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

  (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治疗的原则,根据市、县(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及辖区医疗机构情况,经各医疗服务机构申请(其中,县(市)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需经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认定。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选定,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

  (三)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的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转诊机构中选择其全部或部分科室作为转诊机构,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县(市)行政区域内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转院转诊,报经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同意;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诊治的,报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转诊转院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治疗工伤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审核;3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

  八、基础管理工作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规定,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快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基金稽核监督等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不再对工伤保险管理软件进行本地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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