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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调查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调查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案件认定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城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调查认定。

  全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帐户的设立。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保留原有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现有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直接转为市级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上划与拨付。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至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总额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于20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三)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工伤待遇支付额度核定2个月的周转金,下拨到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及用人单位参保、基金征缴情况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取,按规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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