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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洛政〔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方式和内容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作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全市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发放、统一信息管理。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地区,按照原有的参保范围继续实施。

  三、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一)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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