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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洛阳市涧河瀍河流域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10月前,涧河(含金水河)、瀍河流域范围内所有涉水排污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凡在2010年10月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企业,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二)畜禽养殖企业整治标准。

  以村为单位建成畜禽养殖小区,实行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达到国家畜禽养殖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或相关标准要求。

  (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2012年11月底前,涧河(含金水河)、瀍河流域范围内入河口污水实现全线截流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乡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B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河流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是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直接体现,是全面提升我市环境质量、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大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做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上下齐心,各级联动,全力以赴打好河流整治攻坚战。各相关县(区)政府要将河流整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整治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为实现河流整治工作目标,各相关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必须明确自身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治工作。各相关县(区)政府负责河流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将河流整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要成立专门机构并指派专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具体包括重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取缔、关闭,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在做好现有污染源治理工作的同时,要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必须执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决不允许新建污染水体的工业和养殖业项目。整治结果将列入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将对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三)严格标准,确保实效。

  实施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按照期限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逾期予以关闭。实施停产治理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不经环保部门允许不得恢复生产;应关闭企业必须立即停产,依法下达关闭文件,10月底前按“切断生产用水用电,清除生产原料,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注销或变更有关证照”的标准关闭到位;搬迁改造或在原址转产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搬迁改造或转产项目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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