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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三、队伍建设

  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市、县(市、区)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与急救、环保、供水、供电、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及时开展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加挂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牌子,领导班子组成、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及管理体制与现行一致。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组建方式,组建本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尽快开展工作。一是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市综合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会商、共享信息,及时通报重要情况,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进一步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机制建设,分级制定综合应急响应预案,细化职责任务,明确指挥关系,优化调度方式,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调度和有效联动。二是遵循“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性能优良、实用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立足区域突发事件处置需求,重点配备生命搜救、破拆抢险、防化救援以及应急救援队员个人防护等装备器材及药剂。每个县(市、区)要配齐配强处置突发事件必需的装备器材,确保各项应急救援任务圆满完成。三是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和业务素质。科学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计划,加强应急救援管理知识、专业技能培训。针对辖区突发事件特点,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完善模拟训练设施,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多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协同作战能力。

  四、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把综合应急救援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保障标准并及时足额拨付。各级综合应急救援业务经费主要用于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装备、物资及生活保障,不得随意截留和挪作他用,确保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要求

  市级和县(市、区)级应急救援队伍于2010年6月底前挂牌成立。根据公安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三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2010年依托战勤保障大队、消防特勤大队,补充必要车辆装备,确保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达标。2010年12月底前,偃师、新安、伊川、宜阳、栾川、涧西、西工、洛龙等8个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完成装备器材达标建设任务。2011年12月底前,其他县(市、区)完成装备器材达标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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