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含活动计划);
(二)场地布置示意图;
(三)场地使用协议。
第七条 在城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需要悬挂标语、宣传品或者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开展一周前按照《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携带下列资料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含活动计划);
(二)场地布置示意图;
(三)场地使用协议。
第八条 临时占用市政道路设施从事店外宣传促销活动的,应当按照《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九条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悬挂标语、宣传品的日常维护,对设置期间出现掉字、卷曲、脱落、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的,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条 节庆和重大活动悬挂庆祝标语的,设置单位和居民应当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主动撤除。
因公共宣传、庆典等临时性活动悬挂条幅、气模、气柱等宣传、庆典用品的,设置单位和居民应当在当日予以撤除,并及时清理活动产生的各类垃圾。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标语、宣传品及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批准期限届满,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主动撤除悬挂标语、宣传品,拆除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搭建的临时设施,并清理由此产生的各类垃圾。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范围悬挂标语、宣传品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三十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范围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展店外宣传促销活动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