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联办事项
(一)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1. 设定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
2. 办理程序:市水务局商市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3. 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节水灌溉项目
1. 设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
2. 办理程序:(1)以县为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实施方案;(2)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行文报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
3. 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联合财政局、邮政局等做好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
1.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河南省邮政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农〔2007〕60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职责分工的通知》(洛移领〔2006〕1号)。
2. 办理程序:(1)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进行核定登记,每年对扶持人数变动情况进行一次审核;(2)每年第四季度,各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以村组为单位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底册》,对每个移民户下一年度的发放标准、发放人数、发放金额张榜公示7天;(3)每年第一季度,有关县(市、区)移民部门将核准的应享受扶持的移民资金发放底册,送同级财政和邮政储蓄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于第二和第四季度末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入在邮政储蓄部门开设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户;(4)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入专户后,县级邮政储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打入移民个人帐户;(5)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发放时间安排,县级移民机构分乡分村制定发放计划,经同级政府审定后,送同级财政和邮政储蓄部门;(6)移民户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领取存折后,可随时到当地或其他邮政储蓄部门办理扶持资金存取业务。
3. 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公室河南省邮政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农〔2007〕60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职责分工的通知》(洛移领〔2006〕1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重要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制度
1.涉水自然灾害预警制度。
(1)预警报告目的: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部署和指挥调度防汛抗旱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服务,确保迎汛备汛、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安置等工作科学有序的开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涉水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预警报告内容:由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局、水文局、民政局等单位,对汛期气候趋势、灾害性天气、中短期雨情、旱情、主要河流汛情、重要水库汛情、各种工程险情、洪涝干旱灾害损失等进行预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