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时限和范围。2010年5月,全省28个试点县之一的康乐县全部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内全州60%的县(市)举办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全州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州卫生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工负责,依据卫药政发(2009)78号《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我州《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
①基本药物的品种遴选。根据临床使用情况,国家已确定307种基本药物。省卫生厅也将根据我省疾病防治特点,新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物品种,与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共同构成我省的基本药物品种,州卫生局也可根据我州疾病防治特点,提出我州新增的基本药物品种目录,经报省医改办批准后,作为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充品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三统一”制度。
②基本药物的统一采购。基本药物的采购原则上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公开采购,在试点期间,试点单位所使用的基本药物的采购,也可由州、县(市)进行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的采购原则上一年一次。州卫生局具体负责我州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争取2010年4月中旬拿出我州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案,4月下旬建立我州基本药物采购平台,5月上旬完成全部基本药物的采购和二次谈价。采购完成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卫生机构按《
合同法》规定,签订规范的购销配送合同,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汇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③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由州卫生局提出候选名单,报州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州医改领导小组确定。配送企业确定后,州卫生局以甲方身份与其签订规范的药品购销配送合同,今后全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使用的全部基本药物统一由州医改领导小组选定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
④基本药物的价格管理。基本药物的配送价格由采购进价、合理配送费用等要素构成。由州医改办会同州发改(物价)部门提出配送价标准后报州政府审定。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以零差率销售,不再加成。全州基层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检查,对不执行零差率销售规定随意加价销售基本药物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除没收非法收入外,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⑤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零售药店也要配备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确需使用非基本药物时,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州医改办审核,州政府转报省政府同意后配备使用。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州卫生局负责制定我州《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⑥基本药物的报销及质量安全监管。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报销办法。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规范,对基本药物进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定期对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用药。对于临床使用假药、劣质药品的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⑦实施基本药物补偿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按零差率销售后影响药品加成收入部分,按实际使用基本药物总额,确定合理补偿标准后,由国家、省、县(市)三级财政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各级财政负担比例按省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