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着力解决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职工特别是关闭破产企业待业和退休人员参加医保问题。从2010年起,全州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员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员工应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力争达到90%以上,对于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企业员工,可根据职工本人意愿,选择不同医保种类,办理医保转移接续手续。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这些企业的待业人员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对于确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经企业申请,由州、县(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暂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力争2011年,全州企业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率达到98%以上。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国资委、州总工会配合,依据人社部发(2009)52号《
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我州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及关闭破产企业待业和退休人员参保的有关配套政策。
③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2010年起,除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所有城镇户口居民要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外,0-3.5岁婴幼儿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相对应的基本医保。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符合《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个人参保费用政府给予补贴。2010年将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按户籍类型全部纳入相应基本医保。积极推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①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30元,有条件的县(市)新增的10元可由财政补助。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90岁以上高龄老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等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相关部门代缴。(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人口委负责)
②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和60%以上。2010年,州级机关、临夏市、永靖县、康乐县、和政县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州推广。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将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中医药管理机构,切实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管理。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制定《临夏州门诊统筹试点方案》。
③提高基本医保报销最高限额。2010年,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8倍以上。
3、规范医保基金的管理。
①各类医保资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2010年起,各类医保基金(包括新农合统筹基金)年度结余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5%,医保基金累计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超出比例的要通过提高报销比例和对大病住院患者进行二次补偿等办法降低结余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