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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0]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临夏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009]6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维护贫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二、医疗救助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三)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五)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三、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四、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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