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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需制发建设统计调查制度的,由本部门综合统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专业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二)制发到本系统外的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到本系统内的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应当送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三)统计调查制度应该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明确表述调查目的、统计范围、调查方法、指标解释、调查期限和报送时限等。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报表必须在报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
  第十二条 报送统计报表时,必须附报表编制说明,经统计人员签字,统计负责人审核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建设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发布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综合分析等统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建设统计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系统承担专业统计调查任务的机构,实施专业统计后,应当及时将统计资料抄报本单位综合统计管理机构统一归档。
  第十五条 建设系统统计数据需对外公布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统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以单位的名义对外公布,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公布统计数据。其中,与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协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凡建设系统的各类达标、评比活动以及资质管理中涉及统计指标的,属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调查数据,以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解释为准;属建设系统内调查的数据,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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