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统计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归口管理本地区建设统计工作,拟定统计调查制度和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本地区相关专业机构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三)负责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四)代表本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统计工作联络;
(五)审核本地区建设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实行建设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保障建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组织建设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负责本地区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建设统计数据,并按照要求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口的相关职能机构,同时抄报给同级建设综合统计管理机构;
(二)配合建设综合统计管理部门完成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地区或行业专项统计调查任务,并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控制;
(三)开展专业统计分析和预测,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第六条 各级建设系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完成国家、部门及地方统计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并保守国家秘密和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各级建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强行要求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纠正。对擅自或强行要求修改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予抵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建设统计巡查。经检查发现不真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原始统计记录及相关资料,以证实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条 建设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章 建设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制发建设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