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计[2010]11号)
各地、市、县建设局(建委)、建设系统归口各单位,厅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
为加强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建设统计在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保障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加强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领域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统计管理,包括建设统计组织管理、建设统计报表管理、建设统计资料管理和建设统计数据发布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及相关的科技、教育事业等。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设统计工作;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建设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建设系统综合统计管理机构,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其他承担统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