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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街道)填写《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民政部门。

  (三)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申请救助家庭实际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州、县(市)根据所辖人口年人均1元的标准列支,省财政直管县(市)州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社会捐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有条件的,要实现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城乡低保上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临时救助专户使用的必须逐级上报审定后方可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政工作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与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预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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