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市)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在确定救助标准时,根据申请对象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应遵照以下指导意见: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县(市)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
(三)各县(市)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次300元,全年救助人次不低于总人口的5‰,上半年救助人次不低于2‰。
(四)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五)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市)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发放。
临时救助标准随着我州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在临时救助实施工作中,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户提供《低保证》、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