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处理执行信访问题的若干意见
(2010年3月19日 京高法发[2010]100号)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信访权利,规范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维护执行信访秩序,根据《
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信访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流程运作、分工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各级法院执行局负责处理涉及本院各类执行案件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 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对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执行信访工作实行责任制,执行实施法院或作出执行裁决的法院是该信访事项的责任法院,执行局内设的执行实施机构或审查机构是具体责任单位。
各级法院执行局由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执行信访的登记、审查和督办工作。
第五条 高级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接访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到高级法院信访的,高级法院执行局应当进行专门登记并通知责任法院,由责任法院进行接谈或处理。
第七条 接谈来访当事人,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八条 接待来访时,对来访当事人请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领导批转相关责任部门;对来访当事人请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做好解释疏导和息访工作。
第九条 发生重大信访事件(指集体上访、过激上访和其他重大的信访事项)的,高级法院执行局以及本院接访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责任法院的有关主管领导应当带领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信访的执行内设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执行案件应当立案督办处理,并将有关材料转到责任部门,限期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