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2010年6月13日 京高法发[2010]2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县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巡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对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的监督力度,全面推动两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司法巡查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条 司法巡查工作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巡查组。巡查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担任,副组长从其他领导干部中选任。
巡查组其他成员从政治部、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和督察室选派。
巡查组一般由7-9人组成。
巡查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巡查具体工作。
第六条 巡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1.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5.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6.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7.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8.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二)向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报告巡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