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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10年7-8月)。

  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含无租使用人)以及实际使用人据实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租金收入的账簿、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于7月31日前一并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自查发现少缴税款的,自行申报补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于8月31日前按照上报的《登记表》内容完成对税源数据库的修改完善工作,对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自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信息,填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自查)》(详细情况附件4说明),于8月31日前上报市地税局,上报地址:市地税局FTP://财行处/自查阶段数据文件夹。《登记表》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也可在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的网站上自行下载。

  第三阶段,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实际情况从测绘部门取得本地区1:500-1:2000地形图,按照地形图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与有关部门共同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确定每个区(片)的普查人员,逐栋、逐地实行拉网式的普查,逐一区别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房产和土地,对照工商和公安部门提供的登记信息清理漏征漏管户。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我市“两税”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进行拉网式普查时,对坐落在本地区但应在外区缴纳“两税”的房产和土地,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已申报缴纳税款或免税的证明,经查实,纳税人确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房产和土地坐落地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将税款征收入库并将有关资料和情况传递给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查时,要确定实际纳税人,核实应税土地面积,确认适用的地段等级标准是否准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测绘资质达到甲类或乙类的测绘部门签订委托测量合同,对已确定需利用GPS测量应税土地面积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土地部门和测绘部门共同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在进行实地测量时,地税部门应向纳税人出具《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测绘普查通知书》(详细情况附件5说明),测量结束后,填写《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测绘确认表》(详细情况附件6说明),由三方测量人员和纳税人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对未利用GPS测量应税面积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照纳税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土地部门提供的权属信息等有关资料核实计税依据,对存在问题的,利用GPS进行实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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