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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6号)精神,全面掌握我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收入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沈阳市“两税”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两税”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局长邱维林

  副主任: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白文斌

  沈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卢俊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卢春风

  沈阳市房产局副局长张顺成

  沈阳市工商局副局长张国宾

  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晓竞

  地税部门负责对房产和土地是否应税进行认定,明确“两税”纳税义务人,核实计税依据,开展税源登记,补征税款、滞纳金,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土地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权属信息,配合地税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测量认定;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规定提供房屋登记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个人出租房屋信息。

  二、范围、重点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市“两税”开征区范围内所有的应税房产和土地。

  (二)普查重点。

  1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查重点。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大型制造业企业、大型仓储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利用地下建筑进行经营的企业;违法占地的企业;计税依据不清楚的企业;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实际占用面积明显超出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的企业;年应纳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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