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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


  土地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要对储备成本进行详细摸底测算,凡土地收益低于政府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三金”)与政府规定土地出让金标准之和的项目一律不予储备。

  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土地储备资金,一是以土地抵押及土地收益质押等方式融资;二是直接利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三是用其他方式融资。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项目,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作为全市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主体,负责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及稳定工作。市政府储备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成本审核后,与相关地区签订征地拆迁承包协议。以居民住宅拆迁为主的国有土地,拆迁成本由市房产局负责审核;现状为企事业单位用地及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估,评估价格最高值为规划用途净地价格与毛地价格之差。土地储备价格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价格评审委员会确定。

  五、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政策,经营性用地以按楼面价格出让为主。出让前,市规划国土局要拟定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完成征地拆迁、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

  全市所有经营性用地全部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统一交易,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市监察局要对擅自组织土地交易的相关区(开发区)进行监督查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供地成本、政府规定土地出让金标准与应计提的“三金”之和,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全市土地出让价格均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确定。统一全市土地价款收缴方式,土地出让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成交额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付款),余款付清时间不能超过1年,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保证金在成交确认书签订2个工作日内缴入市本级财政国库。

  六、完善经营性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统一缴入市本级财政国库,由市财政局统一计提“三金”后,市、区按比例分配土地出让收益。

  市本级范围内由相关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的经营性用地,其土地出让收益(出让总收入扣除供地成本和“三金”后)超出政府规定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区按2:8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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