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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1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经营性用地(商业、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下同)土地储备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不含4县市,下同)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全市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及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调整方案,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及需委员会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市规划国土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照“遵循规划,远近兼顾,促进发展,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重点编制今后3年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本级以外各区(开发区)也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供地计划。市规划国土局要按照“控制总量、适度供给”的原则,科学制定全市供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各区(开发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规划国土局编制实施,供地计划要明确各区(开发区)每年供地面积和供地时间等。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市土地储备机构可直接在全市范围内储备经营性用地,也可与各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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