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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分层次、分类别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逐步形成省财政厅重点组织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高级(含正高级)会计师培训,各市财政部门重点组织中级会计师培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抓好初级会计人员培训的格局。会计人员原则上在当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当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发生冲突时,应选择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人员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研讨班。

  1、全省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由省财政厅会计处分期分批组织培训。

  2、省直、中直驻石单位、金融企业(不含地方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具体组织。

  3、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资格的,在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工作的高级会计师由省注协、省评协结合其继续教育具体组织。

  4、大型企业集团和较大行政事业单位单独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二)各设区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当地会计人员的培训。

  (三)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督促、鼓励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四)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后,要据实将培训时间、内容、学时等情况,通过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录入到管理数据库,并在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作为考核、确认继续教育的依据。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培训的,可凭结业证书或证明免费到证书管理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主管部门、较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继续教育的形式、学时依照《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冀财会[2007]4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实施。

  各市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坚决制止只收费不培训或高收费的行为,严把师资关,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各市继续教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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