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的通知
(冀财资〔2010〕62号)
省直各部门:
为适应机构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公务车辆编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编制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编范围
凡是由省编委批准、有单位成立批文、财务独立核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控股或独资企业均要重新核定小汽车编制。
二、重新核编的时间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30日前为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有关资料的准备时间。
1、认真填写《省直单位小汽车情况统计表》,按表格要求填写本单位现有小汽车(指属于小轿车型、旅行车型、吉普车型的各种二十座及其以下封闭式机动车辆)情况。特殊用车需附相关文件或情况说明。
2、准备好核编时所必须附带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1)向省财政厅行文的申请编制的正式文件及《省直单位小汽车编制审批表》,申报的理由要充分,文字要简明扼要。所有非省一级预算单位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控股或独资企业无须单独行文,只填写《省直单位小汽车编制审批表》,由其主管省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向省财政厅行文报送。(2)加盖单位公章的《省直单位小汽车情况统计表》。(3)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办批复的有关机构设置(单位性质、级别)、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文件(机构改革后下发的最新文件。没有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提供时间最近的文件)。省直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控股或独资的企业要有相关部门批复成立的文件、注册证明。(4)加盖本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在职副厅级及其以上领导情况、离退休干部情况。副厅级及其以上在职和离退休干部需附有详细的名单。(5)现有特殊用车情况。属业务、项目专用车的要附有批文或证明文件,属特殊标准、编制外用车的需附有批示和情况说明。(6)省直属事业单位的控股或独资企业须有证明企业注册资金、企业法人、企业类型及成立时间的相关材料。
(二)上报材料阶段。从2010年7月1日开始至7月30日,为各单位向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上报核编材料时间。其中,7月1日至7月16日为非垂管部门上报时间,7月19日至7月30日为地税、工商、质检等垂管部门上报时间。
非省一级预算单位、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的控股或独资企业的核编材料须独立准备,但无须单独提交上报,由省一级预算单位负责进行审核、整理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