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河北省矿业权计划》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2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0年)的复函(国土资函【2010】1号)》文件精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根据我省矿业权现状、经济发展对矿业权的需求情况,省厅编制了《2010年河北省矿业权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掌握探矿权、采矿权准入条件
(一)新设探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勘查的矿种不属于砂金、泥炭、耐火粘土、萤石及石膏(第三系)等禁止和限制的矿种,申请探矿权范围不在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止勘查区、限制勘查区内。
2、1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1个探矿权,1个探矿权可以包括多个成矿地质条件相似、连续的勘查规划区块。
3、新设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不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2.56平方公里),申请勘查区域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应不少于100米。
4、在经过勘查已形成矿产地的区域申请探矿权的,勘查工作程度不得低于前一次地质勘查工作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划分级别。
(二)、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采的矿种不属于砂金、泥炭、耐火粘土、萤石及石膏(第三系)等禁止和限制的矿种,申请采矿权范围不在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内。
2、符合规划最低储量规模及最低开采规模要求,超贫磁铁矿开采涉及基本农田或耕地的需扣减相应区域的矿量后计算矿山总储量,储量规模达不到规划要求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3、符合整合资源、调整矿山布局要求。
4、符合规划开采区块范围要求。
二、加强矿业权规划计划管理
各市局要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在规划确定的鼓励开采区内,严格按照矿业权市场化配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对在规划确定的限制开采区内,须经专家论证,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授予矿业权;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内,不得设置新的采矿权,原来已经设立的要按照规划要求有序退出。为严格资源性资产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除了历史遗留的已公开出让和签订了出让协议的拟设探矿权情形外,属于民营企业新申请设立探矿权的,不再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