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地字〔2010〕17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规定,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对补充耕地验收结果进行备案,确保补充耕地验收结果能够得到及时核实确认。经国土资源部复核确认配号的占补平衡项目,其新增耕地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抵顶。各地要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台帐,按国土资源部确认的配号顺序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不受年度限制。
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跨设区市转让。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原则上在设区市范围内完成,暂时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确需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的,由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格式文本见附件),报省厅备案,并在建设用地报批《补充耕地方案》中予以说明。受委托的市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不因补充耕地跨设区市转让而发生变化。
三、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摸清耕地后备资源底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补充耕地工作,加大补充耕地储备力度,切实做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附件
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
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经协商就补充耕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补充耕地 公顷。涉及已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项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