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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建立和实施严格的用海“退出机制”,依法规范用海秩序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据《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已批准确权的建设用填海造地项目,资金长期不到位,长期闲置海域的,实施严格的退出机制。建设项目填海造地用海承诺书中,要明确海域使用申请人进行填海造地和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安排和建设期限。

  海域使用权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发使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使用,使用权人应当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保证限期使用;对连续二年以上未开发使用海域且无正当理由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超过承诺的项目建设期限,虽已开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度未达到承诺的总投资额度25%的,动产由企业搬走,不动产经评估后,由政府收购。

  三、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1、科学编制用海计划指标。各市要严格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调查摸底、供给统计的基础上,认真谋划年度围填海建设项目,优先保证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海,科学编制本地区年度围填海计划。省海洋局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各市年度围填海计划,向国家海洋局申报我省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

  2、加强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省海洋局根据国家海洋局下达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优先保证列入年度围填海计划的建设项目用海;对没有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受理海域使用确权审批材料。

  四、积极为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区域做好服务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先行用海。在我省各级政府审批权限内,属于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已通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已经建设投资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在正式申报用海审批前,可以在已确定海域先行实施工程建设,同时办理项目用海确权手续。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的海域,本着规划先行、布局合理、节约集约、整体推进的原则,可以先行实施围填海活动。能落实具体项目的,每个单体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按程序逐级申报用海手续,经省政府批准后,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由省海洋局直接进行登记,不再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其他项目由省海洋局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进行登记。项目整体建设完成后,由省海洋局组织进行填海项目竣工验收。不能落实具体项目的区域,仍按海域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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