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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
(冀海发〔2010〕6号)


唐山、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局,各沿海县(市)海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规范建设用海管理,确保海域开发有序进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建设用海标准,强化节约集约用海

  1、实行建设项目填海造地的控制指标。建设项目需填海造地的,申请用海前必须签订用海承诺书,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海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必须的控制性指标要求和项目建设期限及相关违约责任。工业建设项目需填海造地的:在各类开发区(园区),新上工业建设项目用海的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国家、省级开发区(园区)以外的海域,投资强度原则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三等海域不低于1125万元/公顷,四等海域不低于780万元/公顷,五等海域不低于660万元/公顷,六等海域不低于590万元/公顷;容积率不低于0.7;建筑系数不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业设施用海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建设项目总用海面积的7%,工业建设项目填海造地范围内严禁建设住宅、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公用基础设施等其他建设项目需填海造地的:要严格按照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的原则,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公园、大广场和绿化带等;严禁以公用基础设施的名义圈占海域或改作工业、商住等其他用途。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允许进行填海造地或对项目填海造地面积予以核减。

  2、引导产业向工业区(开发区、园区)集聚。鼓励和引导新上工业类建设项目向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渤海新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几个较成熟的临海工业区集聚。对几大园区外的分散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允许占用自然岸线。工业区(开发区、园区)内多个建设项目使用海域的,应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对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单体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产业集聚。

  3、加强建设项目用海的预审。建设项目用海实行预审制度,围填海建设项目实行国家、省两级预审,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需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由建设用海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核准、备案申请报告前,由建设用海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提交预审机关的下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机关要进行严格审查,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建设项目的填海造地用海,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建设项目的填海造地用海;对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等审查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单体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单体论证;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外的单体建设项目,按程序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对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用海项目,不予办理用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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