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村新村选址在城镇允许建设区和扩展边界内有条件建设的,周转用地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新民居建设的需要做好土地权属的调整、确认、登记和颁证工作。
三、增减挂钩,实行城乡土地置换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民居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使用,以市、县为单位每年不超过三分之一。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转让。置换指标的使用,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因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增加的土地级差收益,主要用于示范村新民居建设。增减挂钩土地置换要做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四、严格程序,分级审核把关
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需要进行土地置换和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参照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程序办理。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将批准的周转用地规模和标有周转用地的标准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勘测定界图(附勘测定界报告)、坐标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增减挂钩土地置换的,在批准周转用地后,办理土地置换审批手续。具体参照现行土地置换审批程序进行。
五、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周转用地的使用、归还和旧村址复垦等相关工作。并按照“台帐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的要求加强对周转用地的批后管理。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使用情况。旧村址复垦通过验收后,及时办理地类变更。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的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汇总上报新民居建设用地方面的信息、数据;对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旧村址复垦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验收规程,对旧村址复垦项目进行验收。并在使用周转用地到期前(至少在到期前1个月内)将旧村址复垦验收文件和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包括坐标电子文档)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