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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冀国土资发〔2010〕7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

  新民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闲置地、未利用地,严禁违反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允许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凡旧村址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使用周转用地的,按规划设计可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按程序核定周转用地面积。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周转用地使用年限最多不超过4年。旧村复垦后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并对周转用地归还期限做出承诺。新民居建成后,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旧村址复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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