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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宣布失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
(合政〔2010〕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6月30日止,肥东县撮镇镇、店埠镇、石塘镇、包公镇、长临河镇,肥西县上派镇、三河镇、严店乡、丰乐镇、小庙镇,长丰县双墩镇、三十头镇、岗集镇、吴山镇、陶楼乡、水湖镇,瑶海区大兴镇、瑶海工业园、磨店乡,庐阳区大杨镇、三十岗乡,包河区大圩镇、义城镇、淝河镇、烟墩镇、骆岗街道,蜀山区井岗镇、南岗镇,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同时,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倒入河道、渠道、水库等水源之中。

  二、加强对农用收割机管理,所有麦茬收割高度要低于15厘米,否则,由农机、环保部门严肃处理,农民有权拒付收割作业费。

  三、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法对土地经营权使用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对重点禁烧区实行油菜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堆腐还田,按照指定地点集中堆放,收购压块的农户和单位,由县(区)、乡镇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引导农户妥善堆放秸秆,积极收集加工和综合利用,从根本上杜绝焚烧秸秆现象。

  五、各县(区)层层派出督查组,实行24小时巡查。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较大面积焚烧秸秆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市、县(区)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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