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本市县范围内完成补划任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实难以在本市县补划的,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补划,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应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确认。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协作,合理分工,制定补划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验收程序,细化工作措施和技术方案。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建立标识,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及时变更和备案。
(五)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各地要切实重视基本农田质量的提高,整合有关方面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的建设,尽快组织恢复基本农田绿肥生产,开展滨湖地区有机肥补贴。加快我省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为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健全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体系
(一)实行占用基本农田论证及公告制度。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必须按规定组织进行充分论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因规划调整所举行的论证,必须落实调整范围、用地面积、涉及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等事项。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奖惩机制。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力度,强化动态巡查,切实发挥日常的监管作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奖惩机制,各地要对考核进行全程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及时兑现奖惩,农业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耕地质量建设有关项目的依据,并予以适当倾斜。
(三)加大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理力度。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事前防范,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耕地和基本农田破坏或损毁的,要依照《
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