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财政对新建廉租住房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同时国家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转借标准:南昌市中心城区200元/平方米,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150元/平方米,县(市)100元/平方米。从省安排给设区市的指标中解决。
3.省财政今年从国家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4.市、县政府自筹及其他资金。
(二)资金拨付。
新建廉租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将新建廉租住房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和国家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办理立项后,先拨付50%的省财政补助资金,并于6月底前下达各地。其余50%待安置房建设项目取得“三证一书”和货币补偿款发放完成后,再予拨付。
四、落实责任
(一)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制,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级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4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要求,明确各自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三)为了加快项目报建工作,各市、县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抽调业务骨干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本部门专项报建的申报工作。各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报告后,1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督查考核
督查考核实行分工负责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设区市中心城区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对设区市中心城区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设区市负责对县(市)项目的验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抽查2-3个县。督查考核采取资料报备和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资料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