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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
  1.2010年5月底前,2010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办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2.2010年6月底前,2010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项目在7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开工建设);2009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主体全部完工;2008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面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3.2010年7月底前,201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开工建设。
  4.2010年9月底前,2009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形成入住条件。
  5.2010年12月底前,2010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主体工程完工比例60%以上,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完工比例30%以上。
  6.2011年3月底前,2010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主体完工(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主体完工)。
  7.2011年6月底前,2010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全部交付使用。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拆迁补偿安置。
  (1)2010年3月底前,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规划编制和立项等前期工作。
  (2)2010年4月底前,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召开拆迁动员大会。
  (3)2010年6月底前,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组织实施拆迁。
  (4)2010年9月底前,完成拆迁补偿款发放、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2.异地安置房建设。
  (1)2010年5月底前,完成施工招投标、工程建设报建。
  (2)2010年6月底前,项目开工建设。
  (3)2010年8月底前,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三层以上。
  (4)2010年12月底前,项目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5)2011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3.就地安置房建设。
  (1)2010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
  (2)2011年6月底前,项目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3)2011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资金筹措和拨付
  (一)资金筹措。
  1.2010年中央对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补助资金标准:中部地区400元/平方米,比照西部政策的县5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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