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齐抓共管,提高机动车环保达标水平。
1.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和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管理。各地可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对举报的违法上路行为予以查处。对已达报废年限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在用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2.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各地要积极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要按照
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要求,鼓励提前报废高排放汽车并换购新车。
3.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获得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并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
4.鼓励城市公交车(含出租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或替代燃料。设区城市政府要制定公交车(含出租车)淘汰更新计划或制定城市“绿色公交”规划,推动公交车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或清洁能源汽车。要将城市公交车(含出租车)排气检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禁止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公交车(含出租车)、摩托车上路行驶。
(五)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完善车用油品供应体系。
按照国家规定分期供应不同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加强车用燃油品质的管理。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及时确定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工商、质监部门要切实加强油品质量的市场监管。
(六)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各地应加快现有检测设备的升级改造,不断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管体系。要对检测方法进行改进,逐步过渡到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烟度法进行检测。南昌市、九江市在2012年前先期完成过渡,鼓励其他设区市提前过渡,争取4年内全省设区市机动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烟度法进行检测。
各级环保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检测数据等信息的统一管理。实行标志管理的地方,检测机构要将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向设区市环保部门进行网络实时传输并接受监管,逐步做到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公开和供群众查询。
设区市政府要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加强投入和保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