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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登记管理,强化源头控制。
  1.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客车要率先执行环保达标要求,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严格监管。
  2.提高外地机动车转入环境准入门槛。外地转入我省南昌市、九江市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转入手续,其他设区市可参照执行。
  3.加强车用油品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车用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供应标准执行时限后,严禁不达标的车用燃油在市场进行销售。
  (二)组织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严格机动车排气年检管理。
  1.2010年12月30日前,南昌市、九江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其他设区市可根据需要在2012年前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核发黄色检验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
  2.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将机动车排气检测纳入年检管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不得通过年检。新购机动车可在规定期限内免于污染物排放检测。已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的城市,未经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牌证或通过年检。
  (三)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的监管力度,强化定期检测和抽测。
  1.对机动车实行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规定实行社会化服务。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应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和省级环保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定期将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对“环检机构”进行监管,视需要向“环检机构”派驻监督员。
  机动车排气检测线应尽可能依托现有的已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和综合性能检测线建设,确需选址另建排气检测线的,要合理规划和布局,尽量靠近现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做到高效、便民。
  2.实行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机动车排气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对道路抽测予以配合。道路抽测重点检测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以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停放地抽测重点检测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应当快捷、便民、文明,不得收费,不得扣押车辆,不得处罚,并做到不影响交通畅通。对经抽测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在用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即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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