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赣府字[2010]4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审批<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赣市府文[2009]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赣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丰富集中,典型街区传统风貌保存完整,是一个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古城。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延续地方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发掘和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内涵,弘扬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促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
三、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赣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范围为北至章江和贡江,南至红旗大道,西至环城路,东至东河大桥,面积约为3.22平方公里。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要按照规划加强名城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的保护;在名城保护范围以外,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开拓新的城市发展空间,建设城市新区,为名城保护创造条件。
四、同意将南市街、灶儿巷、姚衙前、郁孤台和七里镇等5处街区共56.39公顷的用地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要严格保护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质量。要抓紧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制定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提出环境整治的目标,逐步实施。要加强名城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保护好赣南采茶戏、赣南客家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弘扬历史文化。
五、要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的关系。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不利于名城保护的产业发展,并避开文物保护区;对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用地和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调整。城市的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要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空间环境相协调。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相协调区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造型、体量、彩色等要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的固有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