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10〕440号)
杭州市、绍兴市发改委,临海市、桐乡市、武义县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869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明确项目责任人,严格按照《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项目。
二、加强资金管理使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要切实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文化、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在建项目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四、我委会同省级有关单位适时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并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