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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以合法为目标,规范案件审查。
  一是要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行政复议机构受案后,由办案人交叉阅卷,制作阅卷记录,制定调查方案。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应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增强办案透明度,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案件审查完毕,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形成结案意见并报复议机关批准作出复议决定。
  二是要灵活运用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要采用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也可实行案件会审、会商方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论证,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三是要全面细致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要坚持“分析案情严而细,审查证据真而专,情况调查实而全”的原则,在主体适格、客观事实、法律适用、程序运用、行为适当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三)以公正为目标,规范案件裁决。
  一是要严格依法裁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作出行政复议裁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责令赔偿的坚决责令赔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
  二是要提高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质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详尽地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
  三是要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对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及流转、林木林地权属、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等社会难点问题的案件, 特别是大规模群体性复议案件,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四)以和谐为目标,规范案件善后。
  一是要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裁决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的,要下达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其限期落实。
  二是要督促行政复议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对行政机关违法问题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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