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县科特办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每年至少开展2次检查和抽查。其抽查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年度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为“五个一”科技服务和示范情况:即帮助当地一个以上农业与工业企业开展科技工作,培植一个以上科技示范基地和示范农户,组建一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技术协会,引进或推广一项科技新成果、新品种、新工艺,培训一批农民或企业员工。考核结果报市科特办备案。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六条 本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保留其原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工作岗位和编制关系,享受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和正常的晋级、调资和职称评定。同级科特办年终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农民科技致富带头人等,聘用期间由批准其为科技特派员的科特办每年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任职期间,各项工作任务考核合格,需报送省各高评会评审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3号)文件执行。在市评审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一)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及任职条件;
(二)申报职称时,需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外语、计算机可以参加应知应会培训及考试;
(三)科技特派员工作1年后,在单位岗位职数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向当地科特办和人事职改部门申报职称(对于选派为科技特派员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定,不计算工龄)。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承包、承担科技项目等,在不影响本单位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实行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报酬。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为企业、专业大户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技术成果合法持有者可与合作方协商入股,并从所产出的效益中取得报酬。
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以领办创办经济实体、资金入股、租赁经营、独资创办、技术承包、土地流转等多种形式与企业、农民和专业大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形成科技创业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