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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把好无障碍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关
  各地在城市建设中要统筹规划无障碍设施建设,实现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配套、相协调。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省级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有机结合起来。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严格执行城市无障碍建设规范和标准,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切实把好无障碍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关。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要将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对于未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工程,不予通过竣工规划核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设计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工程,不予进行竣工备案。
  各地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吸收其参加项目验收。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要切实做好有关衔接和落实工作。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在建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未按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和施工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奖。对情节严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进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的无障碍改造
  城市无障碍设施的系统化是保障其功效发挥的前提,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各地要将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改造的内容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加快推进城市无障碍改造进程,逐步推行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不断扩大无障碍设施覆盖面。在安排城市维护建设经费时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无障碍改造项目。对已建城市道路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其费用应当列入市政府道路改造预算;沿街商店、宾馆前人行道斜坡和进门坡道的改建费用由产权单位自筹为主解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要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加大适宜残疾人居家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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